
什么是 欧盟GMP认证
欧盟GMP指出,GMP的原则和具体的指南适用于制药企业的各种操作,并且包括那些大规模的制药过程,如医院制剂的生产和临床试验的生产。所有成员国和制药厂都同意GMP适用于人用和兽用药品的制造。GMP指南分章节编写,共9章。每章先有一个总则,第一章关于质量管理,明确讨论了药品生产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概念。以后每章先提出质量保证目标的原则,再在正文中充分地提供执行原则时应注意的基本要素。作为对9章内容的补充,有一系列的附录对特殊活动区域进行了规定,有的制造过程可能同时适用不同的目录。
正文部分除了引言和说明外,分9个章节阐述了GMP的原则和要求,其内容较为具体。
第一章 质量管理
说明了质量管理的原则。详细阐述了质量保证、GMP与质量控制三者的概念、它们之间的联系以及对药品生产管理的重要性。
第二章 人员
主要说明人员的职责、培训以及卫生要求。
第三章 厂房设施和设备
本章是对硬件的要求。详细说明了对生产区、仓储区、质控区和辅助区的有关厂房设施的规定和对设备的要求。
第四章 文件
本章是对软件的要求。分类详细说明了各类软件的项目和要求,包括各类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加工指令、包装指令、批生产记录、批包装指令,以及接受、取样、检验及其他操作的规程和记录。
第五章 生产
本章内容较多,从各个角度规定了生产操作中必须遵循明确的规程,以保证服从GMP原则的要求。内容包括了生产过程控制、防止交叉污染、验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管理、包装操作、成品放行等。
第六章 质量控制
说明了质量控制部门的职责范围。对取样、检验等操作进行具体要求,并指出应符合质量控制实验室规范(Good Quality Control Laboratory Practice,GLP)的要求。
第七章 委托生产和检验
本章是针对委托生产和检验的管理要求。具体说明了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 投诉和产品回收
规定投诉处理和产品回收的有关管理和操作要求。
第九章 自检
规定生产企业应进行自检。
附录部分有19个专题。分别对不同种类药品的特殊要求或规范中某些关键性内容进行了详细叙述。这些专题如下:
附录1 无菌药品的制造
附录2 人用生物制品的制造
附录3 放射性药品的制造
附录4 兽用非免疫性药品的制造
附录5 兽用免疫性药品的制造
附录6 药用气体的制造
附录7 草药产品的制造
附录8 原料与包装材料的取样
附录9 液体制剂、乳剂和软膏剂的制造
附录10 定量吸入气雾剂的制造
附录11 计算机化的系统
附录12 离子辐射在制药中的应用
附录13 试验用药品的制造
附录14 人血液或血浆制品的制造
附录15 认证和验证
附录16 合格人员的认证和批执行
附录17 参数的放行
附录18 要用活性成分的生产质量规范
附录19 对照样品和保留样品
总的来说,欧盟的GMP规范从篇章结构和概念模式上都与中国的GMP有较多的相似之处。
为什么要进行够猛GMP认证呢?
生产厂家要满足欧盟2004/24/EC法令的要求,就必须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标准,并且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ML)。
欧盟对传统草药药品管理有特殊的政策,例如《欧洲草药药品GMP指南》以及《欧洲药典》草药产品质量标准。这些文件的执行,保证了产品含有正确的成分和具有合格的质量,无不可接受的污染;保证产品所声称的有效期(shell life)。
GMP是质量保证的一个组成部分,保证按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的控制,并且保证药品生产的一致性。欧盟2003/94/EC法令规定了GMP的要求。为了满足GMP要求,生产厂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厂房、设备、人员和质量管理系统。
生产基地在欧盟之外的特殊要求
如果在欧盟之外的生产基地(欧盟之外的公司)希望生产传统草药药品出口欧盟国家,生产基地和批证明必须在传统草药药品(THMP)文件上注明。生产者必须遵守一种至少相当于欧盟标准的GMP。
如果中国的GMP认证不被欧盟承认,需要接受对方检查,才可以生产出口欧盟的中草药产品。
例如英国MHRA就要求申请注册的中药产品必须是由已经通过欧盟GMP认证的中国企业生产的。其实,许多知名的中药生产企业如天津天士力、河北神威药业等正在努力获得欧盟的GMP认证。一些中国的药企借助委托加工、合资建厂等方式拓展了自身的经营模式,提高了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知名度。
要进行欧盟GMP认证,请联系我们,我们的专业水平会使GMP认证更加简易、快捷,少走弯路,节省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使你们产品更早进入欧盟市场合法销售,创造更多利润。
欧盟GMP认证需有什么要求?
第一节 机构与人员
欧盟GMP对人员及其履行职责的要求
欧盟在新版的《欧盟GMP指南》中对人员做了比较详细的要求,在其原理和原则指出,建立和维护满意的质量保证系统和药品的正确生产过程全靠人的素质。为此,必须拥有足够数量的称职人员来实施构成只要企业责任的所有任务。每个人应对各自的职责有明确的理解并加以记录。所有人员均应认识与他直接相关的GMP原理,并应接受包括卫生指导在内的初步的和继续不断的培训。生产厂家应有一个组织机构图。处于负责地位的人员就有记录在书面规程上的专门职责,并拥有适当权限使其履行相应的职责。他们的职责也可以委托给具有满意资历的代理人。在有关实施GMP的人员职责中,既不应有任何遗漏,也不应有无法解释的重叠现象。
《欧盟GMP指南》中对人员做了比较详细的要求,特别是对主要人员的职责、人员的培训工作和个人卫生均有详细的规定。现分述如下。
(一)关于人员及其职责
主要人员包括生产负责人和质监负责人。如果这些人员中有一人不能履行所规定的职责时,应委托其他合格人员取而代之。一般来说,关键岗位应由专职人员担任,生产负责人和质监负责人应当互相独立。
1.生产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1)确保产品根据有关文件生产和储存以便获得所需要的质量;
(2)批准有关生产操作的指令并确保其严格实施;
(3)确保生产记录由主管人员评价并在签字后送往质量控制部门;
(4)检查生产部门房屋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状况;
(5)确保进行适当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部门人员按照需要进行必要的初步培训和继续培训,并不断改善培训工作。
3.生产部门负责人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通常能个分担或共同承担以下有关质量的共同职责
(1)认可或批准书面规程和其他文件,包括修订件;
(2)监控生产环境;
(3)工厂卫生;
(4)工艺过程的论证;
(5)培训;
(6)批准和监控原材料供应商;
(7)批准和监控委托的制造商;
(8)指定和监控原材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9)保存记录;
(10)监督GMP执行情况;
(11)监督、调查和取样,以便监控一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二)关于培训工作
1.对于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生产区域或质控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其中包括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和清洁人员)以及对于其工作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其他人员、生产企业应给他们提供培训。
2.除了GMP的理论和实践的基本培训以外,新招人员必须接受适用于他们被安排岗位的培训,并应当安排继续培训工作。应当制定出培训计划,并定期评价培训效果。培训岗位计划根据情况可由生产部门负责人或质量控制负责人批准。应当保存培训记录。
3.在有污染危险的地区(例如在洁净区或者处理高活性的、有毒的、易感染的或致敏性物质的区域)工作人员应接受特殊的培训。
4.来访客人或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或质控区。如属不可避免,应当预先给予通报情况,特别是关于个人卫生规定和防护工作服得规定。他们应受到严格监控。
5.质量保证的概念和能够改善其理解和实施的一切措施应在培训授课期间内充分讨论。
第二节 厂房与设施
欧盟和世界卫生组织的GMP对厂房和设施的要求
欧盟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厂房和设施的要求基本相同。现将他们放在一起介绍,其中欧盟独有的条款用“*”表示,世界卫生组织独有的条款用“#”表示,两者都有的则不做标记。
(一)厂房和设备的通则
1.厂房和设备的定位、设计、结构、维护和保养必须要适应所进行的操作,它们的布局和设计必须旨在尽量减少误差的危险,并允许进行有效的清洁和维修保养,以便避免交叉污染、积尘或积垢后,从而避免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2.厂房的周围环境,当采取了保护生产措施以后,其引发原料或产品的污染的风险应减少到最低限度。
3.厂房应当仔细地维护和保养,确保维修和保养工作不会对产品质量产生危险。应当根据详细的书面规程,清洗厂房。可行处进行厂房消毒。
4.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应适当,以确保它们无论对在生产和贮藏期间的药品,还是对设备的准确性能,均没有直接的或间接的不良影响。
5.厂房的设计和装备应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
6.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生产区、贮存区和质量控制区,且不应给予不在该区域工作的人员的通行证。
(二)生产区厂房的要求
1.对起始原料和按称量计算的称量,通常应该在专门指定的、分开的称量室(例如没有尘埃控制装备的地方)进行。
2.为了把由于交叉污染引起严重药物事故的危险性减少到最低程度,一些特殊药品,如高致敏性药物(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剂(如活的微生物制品)的生产,应采用专门的配套设施。另外一些药品,如某些抗生素、激素、细胞毒素、高活性药物及非医药产品应避免用同一套设施。工业毒品,诸如农药和除虫剂,一般不得与药品在同一幢厂房中生产。在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并经必要验证,也可用同一设施生产。
3.厂房最好能按生产工艺流程合乎逻辑程序以及所要求的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4.工作和生产过程中,有足够的贮存空间可以使设备和物料有条不紊地、合乎逻辑地就位,这样就可以避免交叉污染、也可把生产或质量控制的步骤中发生遗漏或差错的危险性减少到最低程度。
5.起始原料、内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物暴露于环境中的地方,其内表面(墙壁、地面、天花板等)应平滑光滑、无裂缝;接缝严密、无颗粒性物质脱落,易于有效地清洗,必要时可以消毒。
6.在设计管路、照明器材、通风机和其他服务性设施时,要避免出现难以清洁的凹陷处;为便于维护,应尽可能在生产区的外面进行操作。
7.排水设备的尺寸应适宜,并由防倒流装置。可能的话,应避免阴沟排水。但是,如果无法避免的话,阴沟应浅,以便清洗和消毒。
8.生产区应有效地通风。配备空调设备(包括温度控制、如有必要可包括湿度和空气过滤)以及有适用于产品的处理、生产区的操作和外界的环境。在生产和不生产期间,这些地区都应定期监测,以保证符合设计的质量标准。
9.药品包装的厂房,应设计特殊布局,以免药品混淆或交叉污染。
10.生产区的照明,应该明亮,特别是那些在生产线上进行目测的地方。
11.在易于产生尘埃的情况下(例如取样、称量、混合、加工操作和包装干燥产品时),应采取特殊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和有利于清洗。
(三)对贮存区厂房的要求
1.贮存区应有足够的面积、以便有条不紊地存放各类物料和产品,如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材料和成品、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再加工成品或回收产品等。
2.贮存区设计时,应确保良好的存放条件。药物保存要特别注意保持清洁和干燥,温度应保持在合格的幅度内。如需特殊的存放条件(如温度、湿度)应予提供、并定期检查和监测。
3.物料和产品的收发区应不受气候的影响。收货区的设计和装备应考虑进货物料的容器在贮存前必要时可以清洁。
4.待检品应隔离存放、隔离区应明确标明,只限授权人员出入,任何代用的物理方法隔离的系统,都应有同等的安全性。
5.一般来说,初始原料的取样应有专门的隔离取样区。如在贮存区内取样,应注意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6.不合格的、退回的、需再加工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
7.高活性物料、麻醉品、其他有误用危险性的药物以及需要防火、防爆的物品应存放于安全的区域内。
8.已印刷的包装材料与相关的药品标签保持一致至关重要。应特别注意这些物品的安全存放。
(四)对质量控制区厂房的要求
1.质量控制实验室应与生产区分开。进行生物检定、微生物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的区域相互之间应分开。
2.实验室设计时,应尽量物尽其用。应该有足够的空间,以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另外,要有足够的地方存放样品、参考标准物(如需要可带冷藏)和记录。
3.实验室设计时,应考虑建筑材料的适应性,应安装防烟和通风设施。生物、微生物以及放射性实验室的空调和其他需要的设施应分别设置。
4.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表室内,以免受到静电的干扰、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对某些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也应分别安装在不同的仪表室内。
5.为了保护灵敏的仪器免受振动、电子干扰和湿度等的影响,可能有必要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五)对辅助区厂房的要求
1.洗手间和休息室应当与其他区域分开。
2.更衣、冲洗和盥洗的设施,应当便于进行且适合于众多的使用者。盥洗室不应直接与生产区或贮藏区相通。
3.维修养护车间应当尽量远离生产区。当零件和工具贮藏在生产区时,应当保存在预定作为此项用途的房间或上锁的橱柜中。
4.动物应当远离其他地区,有专门的入口、动物通道和空气处理设施。
第三节 设备
欧盟和世界卫生组织的GMP对设备的要求
欧盟和世界卫生组织的GMP对设备的要求基本相同,也将他们放在一起介绍,其中欧盟独有的条款用“*”表示,世界卫生组织独有的条款用“#”表示,两者都有的则不做标记。
1.生产设备的设计、定位和维修保养应适合其预定的药品生产。其布局和设计均应使产生差错的危险性减少到最低程度。
2.维修和保养不应给产品质量带来任何危险。
3.生产设备的设计应使其易于彻底地清洗。设备清洗工作应当按详细的书面规程进行,设备只能保持在洁净和干燥的状况下。
4.冲洗和清洁的设备应当选择使用,不应成为污染源。
5.设备的安装,应力求防止误差或污染。
6.生产设备不应给产品带来任何危险。与产品接触的生产设备部件不应与产品产生化学反应、加成作用或吸收作用,以免影响产品的质量,从而发生危险。
7.对生产和质量控制工作,应具备适当范围和精密度的天平和计量设备。
8.称量、记录和控制设备应当定期地用适当方法进行校准和检查。检查记录应当保存。
9.固定的管道,应有明显标志以指示其内含物,并且在必要时指出流向。
10.蒸馏水、去离子水和其他水管道,应当根据书面规程进行卫生清洗工作。书面规程应当规定微生物污染的作用限度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11.有缺陷的设备,应当尽可能地从生产和质量控制区移出,或者至少贴上醒目的不合格标志。
12.所有的供应管线和装置均应明确标出,对于危险气体和液体的不可互换的接头或适配器的贮备,应加倍注意。
13.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和仪器,应适用于所要用的测试程序。
第四节 物料
欧盟GMP对物料的要求
欧盟GMP中关于物料管理的内容是放在“第五章生产管理”中的,对起始物料(starting material)和包装材料等的管理要求如下:
原辅料
1.原辅料的采购很重要,应该由对供应商有全面了解并掌握原辅料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承担。
2.原辅料只能从已批准的供应商处购买,并尽可能地从原辅料制造厂家直接购买。企业确定供应商时应该与供应商进行讨论,这样有助于从多角度控制原辅料的质量,包括其生产、贴签、包装要求、投诉与退货等规程。
3.每次交货应检查容器上包装完整性、密封性及送货单位与供应商标签的一致性。
4.如果一次交货的原辅料是由不同批号组成的,则每批都要分别取样、检验和发放。
——产品的指定名称及有关的内部代码;
——供应者给予的批号(接收编号);
——内容物的状态(如待检、在测试、放行、拒绝等);
——贮存期或复检日期。
在贮存系统完全采取微机管理的情况下,上述内容不需要在标签上注明。
5.有适当的规程或措施保证逐一识别原料容器的内容物;对已进行过取样的容器应给与识别标志。
6.只有质量控制部门放行并且在有效期内的原料才能使用。
7.原料只能由指定的人员按照书面规程进行配伍,以确保正确的原料经过精密地称量或计算,并置于洁净有适宜标志的容器内。
8.调配的每一原料的种类、重量或体积应由另一人进行独立的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9.用于同一批次成品的原料应保存在一起,并使用明显的标志。
包装材料
10.内包装及已印刷的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和质量控制应参考原料的有关规定。
11.对已印刷的包装材料尤其应注意,这些包装材料应在安全的条件下贮存,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切割后的标签及其他散装的已印刷的包装材料应按类别置于密闭箱内以防止混淆。印刷类包装材料只能由指定的人员,按照批准的规程发放使用。
12.对每次交付的已印刷的包装材料或内包装材料均应给予专用识别号码或识别标记。
13.过期或废弃的内包材或印刷类包装材料应销毁,销毁应记录。
成品
14.成品在放行前应置于待检区,并在生产企业规定的条件下贮存。
15.放行前应对成品及其文件进行评价。
不合格物料、再加工物料和退回物料
16.不合格物料及产品应有明显的标记,并分别贮存于严格独立的区域。这些物品可退回供应单位或进行再加工或销毁,其处理措施应由授权人批准并记录。
17.对不合格产品的再加工应有特殊理由。只有在对其可能产生的质量下降的危险进行评估后,确定再加工不会对最后产品的质量有不良影响,且再加工的生产记录应保存。
18.在生产的某个阶段将符合质量要求的同一产品的前几批的部分或全部并入下一个批次应预先得到批准。这样的回收加工应对其可能产生质量下降的危险(包括包括对货架寿命的影响)进行评估后,按照已确定的规程进行,回收加工应有记录。
19.再加工或含有回收品的成品,质量控制部门应考虑其是否增加测试项目。
20.由市场退回的产品和生产企业失去控制的产品应销毁,除非能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一些退回的产品只有在质量控制部门按照书面规程进行评价后,才可以考虑再次出售、贴签或并入其他批次。进行评价时应对产品的性质、特殊贮存条件、其他情况及历史、发放的时间等均应考虑;对其质量产生怀疑的产品,即使有可能收回其活性成分,也不得再发放或再使用。以上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应作适当的记录。
第五节 卫生
欧盟GMP对卫生的要求
欧盟GMP对卫生的要求都体现在各章节内,但对人员卫生和对无菌制剂予以特别的叙述,现分别叙述如下。
(一)人员卫生
1.应建立详细的卫生规程,并使之适应企业内的不同需要,它应包括与人员的健康、卫生行为、着装相关的规程。每一个进入生产和质量控制区域的人员,都应了解并严格执行这些规程。卫生规程,由管理人员改进,并在培训期间进行广泛地讨论、修订。
2.所有人员都应接受健康检查,生产者应明白保证健康的身体状况是与产品质量密切相关的。在第一次健康检查之后,应根据工作和个人的健康状况的需要再次进行健康检查。
3.采取措施,保证任何患有传染病及体表有外伤的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工作。
4.任何人进入工作区必须穿与生产操作相应的防护服。
5.禁止在生产区和贮存区内进食、饮、抽烟或保存食物、饮料、香烟和个人使用的药品。一般来说,在生产区或任何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区域,禁止任何不卫生行为。
6.生产操作人员的手不得直接接触未经包装的产品以及任何与产品有接触的设备。
7.应指导人员使用吸收装置。
8.所有特殊产品的生产要求规定,均列在附录中。
(二)无菌制剂
1.对在最后加工过程中采用无菌滤过的制剂生产,原料处理可在C级环境进行;最后加工过程不采用无菌滤过的,原料处理应在B级环境中的A级区内进行。
需无菌制造的产品,包括小体积、大体积非肠道用药的制备和灌装,应在处于B级背景的A级环境中进行。
如果制剂生产采用敞口容器并不过滤时,软膏、霜剂、悬浮剂和乳剂的制备和灌装,应在处于B级背景的A级环境内进行。
2.洁净区域中的人数应尽量减少,此点对于无菌尤其重要。检查加工控制应尽可能地在洁净区的外面进行。
3.洁净区内的所有人员(包括从事清洁卫生及维修保养人员),均应定期接受与无菌产品正确生产有关的纪律教育,包括个人卫生及微生物的基础知识教育。对需要进入洁净区域而没有接受过培训的外来人员(如建筑和维修合同人员),应特别注意对他们的监督。
4.从事对动物组织材料或微生物培养(那些勇于现行生产加工的除外)的加工人员,不能进入无菌生产区,除非采用已经确定的、严格而又清楚的避免污染规程的要求。
5.对人员卫生及清洁,应有高标准的要求。指导从事无菌制剂的生产人员对可能引起非正常数目或类型的污染状况进行报告;对这些状况应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授权的合格人员应决定对可能引入微生物污染危险的人员采用措施。
6.人员应进入更衣室更换洁净区的标准生产的防护服,洁净区外穿着的服装不得带入洁净区。更衣、洗涤衣物应按书面规程要求进行。
7.生产防护服与其质量应该适于生产加工和工作区域的要求;其穿着方式应能防止对产品引入污染。
8.进入洁净区的人员,不得佩戴手表及珠宝首饰物,不应使用可散发尘粒的化妆品。
9.生产人员的防护服应适于工作区域的空气洁净级别的要求。以下给出洁净级别的要求。
D级:一般防护服及合适的防护鞋或套鞋。注意包盖头发和胡须。并采用适当的措施避免由洁净区外带入的任何污染。
C级:具有高领、袖至手腕的单件或上、下身双连的防护服以及适宜的工作鞋或套鞋。注意这类防护服应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适当的工作区内还要求包盖头发和胡须。
B级:防护服的穿戴应能够防止衣服的纤维或人体表面脱落物的散出。安全帽大小应适宜,并能将头发、胡须全部盖住及将下边放在衣领内;佩戴防护面具应能防止飞沫飞溅;防护服的裤脚应塞入鞋内,衣袖应塞入手套内;手应戴灭菌无粉末的橡胶手套,脚应穿着经过灭菌或消毒的工作鞋。
10.在B级环境内工作的人员,每个工作周期均应更换洁净无菌防护服或者经监测结果证明后至少每天更换一次,防护面具及手套至少应在每个工作周期更换,手套在制造操作期间内还应定期消毒。对于某些生产环境,可以使用经过处理的防护服。
11.各类防护服应尽可能使用隔离的清洗设施,洁净区防护服的纤维产生破坏而增加尘粒散发的危险。防护服的洗涤和灭菌操作,应按标准操作规程进行。
第六节 验证
欧盟GMP对验证的要求
欧盟GMP在“第五章 生产管理”中对验证提出4条原则性的要求。
1.验证应强化GMP并在规定的规程下进行,结果与结论应记录。
2.当采用新工艺处方和制剂方法时,应采用措施证明其与例行的过程相一致,指定的程序、所用的物料及指定的设备应证明能生产出符合所需质量的产品。
3.对任何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和/或返工工艺过程的重要改进,包括任何设备或原料的变化,都必须经过验证。
4.工艺和规程应严格地执行定期再验证,以确保其保持达到预期结果的能力、
欧盟GMP除了在“第五章 生产管理”中对验证提出的4条原则性要求之外,还专设一个附录论述和“认证与验证”。
原理
1.本附录说明了药品制造中适用的认证与验证原理,GMP要求制药企业确定为证明其特殊操作的严格控制有哪些需要验证的工作。所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厂房、设备和工艺的重大改变必须经过验证。应使用危险评价方法来决定验证的范围和程度。
验证计划
2.所有验证活动都要做计划,在主要验证计划(validation master plan,VMP)或等同的文件中应明文规定验证程序的主要因素。
3.主要验证计划应当是一个提纲性的文件,要求简洁明了。
4.主要验证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数据:
a.验证规程;
B.验证组织机构;
C.待验证的厂房、系统、设备和工艺的概况;
D.文件大纲,即验证方案及验证报告的格式;
E.计划和日程;
F.变化控制;
G.现有文件的参考。
5.当项目很大时,可能有必要分别建立各自的主要验证计划。
文件
6.应建立书面的方案来说明如何进行认证与验证,方案应经讨论并批准,还应说明关键项的步骤和可接受的标准。
7.应准备认证和/或验证方案的交叉参考报告、概述获得的结果,对发现的偏差进行讨论,得出必要的结论,包括改正建议。对方案的任何改变必须按规定方法形成文件。
8.结果满意的认证完成后,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进行下一步的认证与验证。
确认
设计确认(design qualification,DQ)
9.新的厂房、系统或设备验证的第一要素是设计确认。
10.应证明设计与GMP符合的程度并形成文件。
安装确认(installation qualification,IQ)
11.安装确认是对新的或调试的厂房、系统和设备的确认。
12.安装确认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这些。
A.按现行的工程图和规定对设备、管道、附件的安装、仪表进行检查。
B.收集并核对供应方的操作指令与保养要求。
C.校验要求。
D.所用材料的证明。
运行确认(operational qualification,OQ)
13.运行确认应在安装确认之后进行。
14.运行确认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这些。
A.对已掌握的过程、设备和系统知识的测试。
B.对包装操作限度上下限在内的条件或一系列条件的测试,有事叫做“最坏情况”条件。
15.运行确认的成功完成意味着校验、操作规程与清洁规程、操作培训和预防性维护的完成。应对厂房、系统和设备予以放行。
性能确认(performance qualification,PQ)
16.性能确认应在安装确认和运行确认之后进行。
17.性能确认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这些。
A.用生产材料、代用品或仿照品进行测试。
B.包括最高和最低操作限度的系列条件测试。
18.性能确认虽然是个独立的活动,它也可以与运行确认一起进行。
对已建(在用的)厂房、系统和设备的确认
19.要有证据来支持或改变操作参数和设备操作临界变量的限度。另外,校验、清洁、保养、操作规程和操作培训规程与记录均应形成文件。
工艺验证
总则
20.本章的要求和原则适用于药物制剂的制造,包括新工艺的初始验证、修改工艺后的验证和再验证。
21.工艺验证一般应该在药品发售前进行(预验证),例外的情况下,当这不可能做到时,需在生产时进行验证(同步验证),有时要对在用的工艺进行验证(回顾性验证)。
22.所用的厂房设施、系统和设备应已经确认,分析测试方法已经验证,参加验证的人员已经过培训。
23.厂房、系统和设备以及工艺应定期检查以证明他们仍在有效状态运行。
预验证
24.预验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简短的工艺描述;
B.待验证的关键工艺步骤的概要;
C.所用的设备设施清单(包括测量、监控和记录设备),标明其校验情况;
D.成品放行标准;
E.分析方法清单;
F.在线控制项目及可接受标准和分析验证;
G.必要时,额外进行的检验及其可接受标准和分析验证;
H.取样计划;
i.记录和评价结果的方法;
J.功能和职责;
K.日程计划表。
25.用这样限定的工艺(包括特定的组成部分)有一系列批的产品被生产出来。理论上所执行的工艺循环与观察的次数应能够确定正常的变动程度和趋势并提供足够的数据进行评价。一般认为符合最后确定的参数的连续3批(或3个循环)可以构成工艺验证。
26.过程验证的批次大小应与预定的工业化生产规模相同。
27.如果验证的批次准备销售,其生产过程必须完全符合GMP要求,包括验证实习的满意结果,以及市场的认可。
同步验证
28.特殊情况下可以同意在没完成验证程序时就开始批量生产。
29.实行同步验证必须由胜任的人经过讨论形成文件并批准。
30.同步验证的文件要求与预验证所说明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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